美国教育家长参与政策的由来

“家长参与”当前在不论是联邦、各州或学区、学校都是美国教育施政重要一环,虽然1965年的《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中并未提到”家长参与”的字眼,但从当时的政策论辩开始,“家长参与”便已被视为实现社会正义、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

根据Moles & Fege(2012)分析,美国家长参与政策演变历经七次《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修正过程,其转折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1965至1980年,尤其是70年代,是”家长作为咨询者:时期:在1965年《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讨论过程中,参议院教育委员会的Robert Kennedy参议员便提出联邦有责任确保地方提供家长参与机会以强化学校绩效责任,尤其是不利处境学校学生之家长;1974年《初等及中等教育法修正案》中便增列要求各学区向联邦提交申请前应成立“家长咨询委员会”之规定;1978年修正案更规定TITLEI学校的计划订定与执行应有家长参与。

二、1980至1988年为“解除管制及倒退”时期:由于里根政府采解除管制政策,家长咨询委员会及家长参与程度改由地方决定,《初等及中等教育法》由1981年“教育整合与改进法案”取代,TITLEI学校变成Chapter I学校,家长参与只保留需召开Chapter I学校家长年度会议的规定,许多学区因而取消家长咨询委员会。

三、1988年迄今为“家长恢复参与及寻求平衡”时期:1988年“霍金斯-史丹福德初等及中等学校改进修正案”要求地方教育当局应有确保家长参与TITLEI计划及执行之政策,并应定期提供家长信息;1994年《改善美国学校法案将原本被界定在公民权利及对抗贫穷之家长参与,转化成“为学校发展社会资本”之角色定位,除延续1988年法案1118节之家长参与条文,并增列学区年度补助超过50万者必须运用至少1%于家长参与事项,以及增设家长信息与资源中心;2001年《没有孩子落后(NCLB)》法案更强化1118节规定,并首次为”家长参与”定义:家长以定期的、双向的、有意义的沟通方式参与学生学术学习及其他学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