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检察署与律师公会推出刑事程序行为准则

检察署与律师公会推出刑事程序行为准则。总检察署与律师公会共同推出刑事程序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Conduct of Criminal Proceedings),为控辩双方的工作建议最佳作业方式,提高审讯过程的效率与公平度。司法界一般上有针对控辩两方的个别行为准则,结合控辩双方立场拟定一份行为准相信是鲜少的做法。行为准则是大法官梅达顺于2010年在担任总检察长时,提出的想法。总检察长庄泓翔与律师公会会长骆维明高级律师昨天为新准则主持推介仪式,大法官也受邀出席。行为准则列出控辩双方律师的职责,以及审前与审讯各阶段的最佳作业方式,包括抗辩商议(plea bargain)、盘问证人、披露资料、陈词须注意的事项等。
 
行为准则可确保控辩双方能有效率执行工作,且被公平对待。一些建议包括,在盘问证人时,律师不应对证人或庭上其他人作侮辱性的评语、控辩双方在审前阶段相互配合,向对方透露案情或求情初稿,并在有更改时通知对方、提交给法庭的相关文件须同时提供对方、审讯阶段守时并避免无谓的审讯延期。总检察长庄泓翔致词时指出,一些地方如爱尔兰、加拿大、香港等只针对提控工作推出行为准则,并附带法定责任。本地的刑事程序行为准则却是控辩双方代表自愿共同拟定的建议,没有处分的用义。他说:“尽管准则没有法定责任,却象征双方在提高司法程序的决心。我相信,准则将提升刑事审讯的专业形象并加强职业道德,从而增加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心,吸引年轻同事参与刑事工作。”律师公会会长骆维明高级律师指出,公会花了约一年半收集各家律师事务所的建议后,与总检察署共同拟定这个行为准则,促进控辩双方的“公平竞争”。受访律师都认为,准则可作为对控辩双方律师有用的依据。阿莫勒星律师指出,虽然准则未附有惩罚用义,但仍有它的意义,可“善意提醒”双方律师。控辩双方都熟悉准则的事项,但律师有时在庭上辩论时过于“投入”而言词不当,或忽略一些细节,未把相关文件提供给对方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可借用准则来提醒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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