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认证 办理公证须知

大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受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公证事务。申请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须本人来使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不能亲自前来,可在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相关公证书,并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我馆对在中国发生的法律事实、行为不予公证:如:出生、无犯罪记录、学历、经历、亲属关系、技术职称证书、驾驶执照、遗嘱等。以上公证书,应向本人在中国(原)户口所在地或法律事实、行为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并办妥新加坡驻华使馆领事认证后,方可在新加坡使用。

办证所需时间及费用:
1、正常件4个工作日,费用30新元。加急件2个工作日,另付加急费35新元。
2、取证时,请在1号窗口付费(只收现金),凭收据到2号窗口取证。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领事部地址:150 TANGLIN ROAD。

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请您于11:30前到达领事部(11:30停止发号),在咨询台领取排队号码等待服务。
取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3:00至4:00。

网址:www.chinaembassy.org.sg

有关信息如有变动,以本馆解释为准。

 
公证种类及所需材料
  
 

 

 

一、委托书(民事类)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2、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3、委托人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4、委托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委托书》(分一个委托人、二个委托人两种表格)或《寄养委托书》(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5、委托办理子女护照及其公证书,还需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6、委托办理儿童寄养,还需提交被寄养儿童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办理离婚,还需提交委托人的结婚证或结婚公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签名须在使馆官员面前完成。

2、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3、委托书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4、委托办理儿童寄养、子女护照等有两个以上权力共有人需一同办理委托书。

5、与个人人身权益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如收养、遗嘱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二、委托书(财产类)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2、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3、委托人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4、使馆官员将视委托内容要求委托人填写办理公证接谈笔录,并提交相关文件证明。

5、委托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分一个委托人、二个委托人两种表格)或《购房委托书》或《售房委托书》(分无贷款、有贷款两种表格)(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6、已婚者委托购房,还需提交委托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且夫妻双方须同时办理委托,或一方委托另一方。

7、委托办理出售、转让房产的,还需提交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注:预售房、期房不可出售、转让)。

8、如相关房产系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且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一方非中国公民使馆不予办理公证),还需提交委托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且夫妻双方须同时办理委托或夫妻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

9、离婚者委托办理购房,还需提交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者委托办理售房,还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10、使馆不办理涉及国内房产的赠与、遗嘱公证申请,此类公证应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或在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二、注意事项:

1、签名须在使馆官员面前完成。

2、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3、委托书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4、委托办理购房、售房等有两个以上权力共有人需一同办理委托书。

5、因故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不能在使馆办理公证者,但可在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三、声明书(民事类)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2、声明人的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3、声明人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4、声明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声明书》(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5、使馆官员将视声明书内容要求声明人填写办理公证接谈笔录,并提交相关文件证明。

二、注意事项:

1、签名须在使馆官员面前完成。

2、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3、声明书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4、声明人须向使馆官员如实说明声明书的用途。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四、声明书(财产类)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2、声明人的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3、声明人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4、声明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声明书》(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5、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的,还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和被继承者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存折、股票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不能在使馆办理公证,但可在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6、当事人放弃的房产(财产)继承权不可以转让他人,继承权可宣布放弃,但不可转让。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时,不能同时声明将其继承的份额转让他人。

7、使馆官员将视声明书内容要求声明人填写办理公证接谈笔录,并提交相关文件证明。

二、注意事项:

1、签名须在使馆官员面前完成。

2、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3、声明书落款应为当日日期。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五、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回国结婚用)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2、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3、当事人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4、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5、当事人在国内离婚或丧偶。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的须提供原结婚证及原配偶死亡证明书,以及上述文件复印件。

6、当事人在新加坡离婚或丧偶。离婚的除办理声明书外,还应同时将新加坡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办理认证(如当事人原配偶非中国公民,需出示原配偶国籍证明并办理认证手续;如原配偶为中国公民,此判决书经新加坡外交部及中国驻新使馆认证后,还需送中国向相关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方可使用)。丧偶的还应同时将其原配偶《死亡证明》办理认证。

二、注意事项:

1、如《声明书》需在中国使用,当事人必须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才可办理。

2、签名须在使馆官员面前完成。

3、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4、声明书落款应为当日日期。

5、未婚公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六、起诉状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2、当事人的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3、当事人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4、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5、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民事起诉状》(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二、注意事项:

(1)签名须在官员面前完成。

(2)起诉状不得有任何涂改。

(3)起诉状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4)起诉状内容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七、答辩状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2、当事人的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3、当事人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4、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5、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民事答辩状》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二、注意事项:

(1)签名须在官员面前完成。

(2)答辩状不得有任何涂改。

(3)答辩状落款应为当日日期。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八、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所需材料:

1、仅公证本馆颁发的护照,且申请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3、护照原件及2份复印件 [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4、当事人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九、居留身份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3、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4、当事人有效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5、持PR者,还需提供有效的RE—ENTRY PERMIT。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十、指纹公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申请人须在使馆官员面前,在法律文书上或指纹卡上(使馆提供)捺指印,同时签署本人名字,并填写当日日期。

3、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3、申请人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4、申请人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十一、退还中国护照公证(入新加坡国籍用)

所需材料:

为取得新加坡国籍而要求退还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本人须亲自到大使馆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如实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表格)。

2、 如实逐项填写《退还中国护照申请书》1份(使馆提供)。

3、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

4、 新加坡移民局出具的入籍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5、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PR、NRIC或 SCC等等,持PR者,如有效期到期,则需提供RE-ENTRY PERMIT)。

6、 照片1张(黑白、彩色均可)。

7、如申请人已经取得新加坡护照,还需提供新加坡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8、办证所需时间为4个工作日,不办理急件。

注:改变国籍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加入外国国籍后如想恢复中国国籍,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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