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编辑先生,我女儿在西班牙申请定居手续时,按规定,她出具了上海市公证机关公证出生及在中国无刑事犯罪的公证书后,却遭到西班牙有关当局的拒绝,说是这些公证书没有办理过中国和西班牙的外交领事认证。为此我很困惑,想请教一下,何谓领事认证?又需如何办理?”–读者季先生
答:季先生,收到来信后,我们就此问题专门走访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此得知,“领事认证”是外交领事机关证实在这些涉外公证书上的印章和签字属实的证明,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了领事认证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在怎样的情况下需要办理领事认证呢?
首先,是持因私护照或者虽是因公护照但其性质是劳务输出的人,需要办理领事认证。其次是除到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无需办理领事认证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关系到司法诉讼或某外国人在中国死亡所牵涉的继承关系和死亡证明,也要进行领事认证),其它国家均需履行此项手续。
另外,在我国领事认证办理完后,还需办理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也就是双认证。但也有部分国家承认我国的领事认证,就不必再办该国的领事认证了,那叫单认证。
领事认证到何处去办理呢?在上海,办理领事认证的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地址铜仁路258号九安广场三楼338室,受理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