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使我国公民非公务申请出国走上法制轨道,公民申请出国依法办理申请手续,公民出境入境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非公务出国的概念二、《出境入境管理法》赋予公民出境入境的正当权益三、申请出国人员的法律责任四、什么人不批准出境五、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六、公民因私出国如何申领《申请表》七、公民如何办理因私出国申请手续八、公民申请出国需提交哪些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九、公安机关对公民因私出国签署单位意见有何要求十、护照的种类十一、公安机关审批颁发护照的时限十二、公民如何办理护照延期十三、公民如何申请补发、换发护照十四、关于出境登记卡十五、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回国手续十六、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检查十七、中国公民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十八、中国公民如何办理出国留学十九、公民劳务出国和境外就业的有关规定二十、打击非法移民维护出入境秩序二十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办事
一、非公务出国的概念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因此,公民非公务出国除主要指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国外,还应当包括那些仅代表企、事业行为而不代表国家、政府行为的企、事业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出国申请。这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出境入境管理法》赋予公民出境入境的正当权益
1、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除《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的5种不准出境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2、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申请,应当在法定的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3、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4、中国公民凭签发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5、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无须再办理国内审批手续。 6、公民短期出国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7、因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3日至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出国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向边防检查机关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边防检查机关检查。3、公民领取护照,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
四、什么人不批准出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除应当依法积极维护和保障申请人出境入境的正当权益外,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因私出国如何申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表”)
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申请表”。该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订,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七、公民如何办理因私出国申请手续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2张照片;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八、公民申请出国需提交哪些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正式邀请信; (2)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2)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60岁以上的公民、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二)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
(三)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需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四)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五)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六)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佣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聘雇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七)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九、公安机关对公民因私出国签署单位意见有何要求
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5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十、护照的种类
护照,英文为Passport,意为“口岸通行证件”,它是出入境证件的主要形式,一般是由主权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发,是本国公民和特定对象出入本国国境和在境外旅行使用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目前各国的护照种类不尽相同,主要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或称官员护照)、普通护照。我国目前颁发的是国际交往中普遍使用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以及供出入境使用的通行证、旅行证。普通护照是发给因非公务活动(或称私人事务)前往外国或旅居外国的本国公民使用的护照。它是目前世界上颁发数量最多、使用范围最广的一种护照。我国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主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进行其他非公务活动的国内公民。另外,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还签发一种出国执行公务使用的普通护照,称为“因公普通护照”。
十一、公安机关审批颁发护照的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因私事出境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在4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十二、公民如何办理护照延期
公民普通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出国旅游团队参游人员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1年,限随旅游团队一次出入境有效,在境内不得办理延期手续,在境外不办理补、换发手续。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十三、公民如何申请补发、换发护照
护照因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护照的换发、补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十四、关于出境登记卡
公安机关在审批颁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短期出境”和“旅游”(指组团出国旅游)。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的,除团体旅游签证外获得任何签证,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见,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回国手续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部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十六、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检查
(一)出境、入境检查的目的和任务
出境入境检查的目的是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边防检查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二)如何进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检查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并经边防检查人员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1、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2、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3、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4、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5、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6、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7、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8、法津、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其中,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2、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3、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4、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十七、中国公民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合法的出入境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非法出入境行为将受到依法制裁。我国对中国公民出入境违法犯罪处罚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公民出入境违法行为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3条、24条、2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第5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犯罪中,共有8个罪名。一般主体所犯的6个罪名,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特殊主体所犯的两个罪名,即: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对于妨害国(边)境秩序的犯罪,《刑法》第318条至322条根据罪行的轻重,分别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自由刑和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
十八、中国公民如何办理出国留学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按性质划分为公派出国留学和自费出国留学两类。
公派出国留学—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地派出留学人员。其中,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的出国留学,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经费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出国留学),为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简称“单位公派”)。
自费出国留学—是指我国公民提供可靠证明,由其定居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或个人联系取得外国院校、机构的奖学金等,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根据《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出国留学人员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申领护照。其中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在申办护照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原国家教委、公安部于1987年联合下发《关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我国招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未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我国国内为外国及港澳地区的学校等单位招生,并在我国国内设立招生机构、刊登招生广告、设立考场、办理考试业务等。对通过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招生或联系、安排,获得出国留学证明,提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的人员,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十九、公民劳务出国和境外就业的有关规定
我国劳务输出的规模目前还很小,但这项事业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乃至增强同其他国家的联系所起到的作用,都是不可低估的。我国传统的劳务输出是由政府和政府委托公司组织的,纳入国家间经贸活动的范畴。在一些规定、规则、做法等方面,限制过多过严,管理体制明显不适应竞争激烈的国际劳务市场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有巨大的劳动力资源,而就业市场狭小,每年出国劳务的人数仅数万人,且与国际上对劳务市场的管理也不衔接。因此,大力发展中介服务,通过非官方的劳务公司招募、输出劳动力,并相应地改革管理机制,调整、完善有关法规,依法放宽对劳务输出的限制,越来越显现出重要性。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的有关工作意见,明确将劳务人员出国逐步纳入因私出国渠道。除特定类型的劳务人员以外,基本上都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护照。“境外就业”作为一个新的概念,与我国以往由国家统一组织、成建制派出的“劳务输出”不同,是由公民根据境外就业信息,自己选择雇主并签订合同,去境外谋生的一种短期个人就业行为,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同样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保护和约束。允许境外就业,一方面增进了民间国际交流,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劳动力队伍有了更多的机会,加入国际竞争经受锻炼,其积极效应得到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正确的判断和充分肯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这种有益的改革实践给予支持。
二十、打击非法移民维护出入境秩序
当今世界,随着各国间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领域里的国际交往愈加频繁,人员交往日益多。国与国之间的正常人员往来有利于发展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经贸合作和文化科技交流。而非法移民和偷渡活动违反国家法律,给当事国双方带来不良影响。所以,中国政府历来提倡和主张在遵守各国有关出入境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正常的人员往来,一贯反对非法移民和偷渡活动,并为此作出了积极努力。
我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为正常出国的公民颁发护照,处罚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人;口岸出入境检查机关加强证件查验工作,沿海地区严格出入港 船舶的检查、监护,不断加强防范控制能力,加强边境、海上巡逻堵截,特别是一些重点地段、海域的巡逻,阻止我公民非法出境前往他国。
非法移民和偷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国际因素。除了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造成经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向发达国家和地区流动之外,国际上一些专门组织、运送非法移民和偷渡的犯罪集团与我国内的一些犯罪分子相勾结,利用一部分人(主要是农民)希望出国赚钱、容易上当受骗的弱点,以各种手段欺骗偷渡者,向他们敲诈勒索,牟取暴利,组织偷渡,也是非法移民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
组织偷渡活动的犯罪团伙的基地大部分在境外。据了解,国际上有几个世界性的偷渡集团。在拉美、东南亚都发现偷渡集团为首分子活动的踪迹。在中国也有小“蛇头”负责组织联络。
个别国家收容部份非法移民(即所谓申请政治避难者)起到了刺激和鼓励的作用。有些偷渡者到达目的地后,为达到居留的目的,编造各种谎言,要求所谓“政治避难”。如果这种做法得逞,哪怕只是一小部份人,都会使更多的人产生侥幸心理,鼓励他们去冒险,去偷渡,也使国际偷渡集团有机可乘。
中国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打击各种非法移民和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活动提供了充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违反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分则中单设“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一节,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等犯罪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二十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办事
1985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并于1986年2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该《细则》1994年7月由国务院批准修订、完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出入境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法制化的阶段。
公安机关作为《出入境管理法》的执法主体,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出入境管理职权,是直接面向社会、面向中外出入境人员的“窗口单位”。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断加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增加新的服务内容,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作为工作准则,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入境人员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标准。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于1996年11月研究制定了《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向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明确提出“四统一”的工作要求。即:统一申请办法,中国公民凭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即可领取出国申请表;统一审批条件,即统一规范公民因私事出国的批准条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提交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对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随父母或其监护人出国的儿童及归侨、侨眷出国探亲放宽限制,免于提交境外材料;统一办事时限,即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出国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大、中城市等有条件的地方要在15天至20天内办结;统一收费标准,就是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和手续费。该《规范》是《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公民因私事出国申请的工作标准。
1997年,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专门制定了《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急事急办暂行规定》,要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事由紧急的出国申请,如出国探望危重病人;出国参加亲友葬礼;出国参加商务活动,情况紧急的;出国留学,开学时间在即的;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等,必须给予加急服务,并且不许收取任何形式的“急件费”,严禁不收加急费就不履行急事急办的现象。
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事,努力达到“政策更开放,手续更简便,效率更高,监督更有效”的目标,努力接近国际通常做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便中外人员出入境,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