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这一领域首次放开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根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规定强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外方投入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均可界定为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民政部日前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这一领域首次放开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根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规定强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外方投入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均可界定为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