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发布了新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在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征得同级公安机构同意后,将有关申请书、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教育部会商公安部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后,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实施细则》规定,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当报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作为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
《实施细则》规定,目前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有些中介服务机构原来已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应停止相关的业务,待按《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办获得资格认定后方可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备用金交存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后方可正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自第一批中介机构获得资格认证之日起,其他机构必须立即停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如有继续擅自开展服务的机构,各地有关部门坚决按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服务管理规定》及其细则予以查处。
此外,办理仍属在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出国留学属非法服务,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格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