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照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前可延期。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各类护照的颁发对象及颁发机关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经商、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及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及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分别依照法律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以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受理各类护照申请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颁发护照机关有权拒绝发给护照或吊销护照。
在国外申请护照
在国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申领中国护照或办理有关护照事宜。
中国公民申请护照,应根据要求提供中国国籍证明、驻在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等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交三张两寸免冠正面近照。
在国外护照遗失后的处理
护照是重要的国籍、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毁损。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在国外发生遗失或被窃,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并向当地警察局报案,同时应在当地登报声明原护照作废。申请补发护照时,应根据要求提供中国国籍证明、驻在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件、原护照遗失或被窃详情的书面报告等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交三张两寸免冠正面近照。有关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将根据有关情况报国内核实后予以补发护照或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在国外办理护照延期
中国公民应注意检查护照有效期。期满前因故确需继续在国外停留的,应及时申办护照延期手续,防止因护照过期而妨碍在当地停留。在国外办理延期手续应根据要求向我驻外使领馆提供护照、驻在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等有关材料。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延期需由驻外使领馆报经国内有关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