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留学应知道 什么是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的国外定居、结婚、求学、谋职、办理入籍手续等。   
1.出生公证的管辖。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可以向出生地或住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申办出生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出公证时,在向公证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身份证明及有关单位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或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等。   
3.办理出生公证的审查和注意事项。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l)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和别名的,应在公证书上同时注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采用公历。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的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全称。   
(4)公证书中父母的姓名,应写当事人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如果当事人的父或母已死亡,在证书中应予证明。   
(5)如果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证件上的出生日期与境外证明或证件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公证处应认真进行审查,查证问实后,才能办理公证书。   
(6)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部门取得出生证明。   
(7)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作为次要证据使用。   
公证处受理申请,经查证属实,依法出具出生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地点、父母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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