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检察员写报告急需!!!!
最好是刑事审判制度
答:
新加坡、香港法院运行机制考察报告
2002-10-28
洋浦中级法院考察团
2002年6月9日至18日,为了学习亚洲先进国家和地区法院的审判经验和管理经验,我们洋浦两级法院的审判骨干一行九人前往新加坡、香港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新加坡,我们先后听取了新加坡著名企业家、南洋理工大学客座讲师林永瑞硕士讲授的《新加坡法律体系》,南洋理工大学副教授曹勇博士讲授的《WTO的相关贸易法律问题:倾销与反倾销》,FOOANDQUEK律师行黄德林律师讲授的《新加坡法院内部设置及运作》;参观了新加坡高级法院、初级法庭,旁听了推事庭、家事法庭、小额索偿法庭的庭审;访问了新加坡最大的律师行——卢与那比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港,我们旁听了香港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庭审,与香港本地法官协会顾问、原上诉法官、香港特区金紫荆星章获得者廖子明先生座谈,访问了胡关李罗律师行。十天的时间虽短,但我们收获颇丰。
新加坡、香港法院的组织机制及审判特点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被英国殖民的历史,因此,它们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浓厚的普通法烙印。
(一)新加坡、香港法院的设置
1.新加坡法院的设置
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坡的司法权力是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法院执行法律时是完全独立的,不受政府和立法各部门牵制。司法的独立性由宪法捍卫。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组成。大法官和两位上诉庭法官组成上诉庭。最高法院一共有11名法官,包括大法官和上诉庭法官。同时,最高法院还有司法委员的职务,具有跟高院法官相同的权力和豁免权,他们的任期由总统酌情决定。目前,最高法院共有5名司法委员。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是由总统在听取总理意见后委任的。总理向总统推荐委任大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及司法委员之前,必须先和大法官商议。此外,高院还有主簿处。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师法令第2节的规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担任这些职位。他们兼具司法与行政职能,分别兼任最高法院的执行吏、副执行吏及助理执行吏,拥有与英国最高司法法院主事、刑事审判庭书记官,以及主簿和同类官员相同的管辖权、权力和职责。隶属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职员还有监誓员、通译员、书记、传票送达员和其他职员。从任命程序看,新加坡法院的法官及司法和行政人员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是终审法庭,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诉管辖权。其民事管辖权是审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项中所作的判决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诉;刑事管辖权则表现在审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决而提出的上诉。当然,上诉必须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关的成文法规定。上诉庭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由三名或更大奇数的上诉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诉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这有点类似我国上级法院借调下级法院法官办案的情况。上诉庭由大法官主持审讯。在大法官缺席时,则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长、上诉庭法官或以上诉庭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审讯。
最高法院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组成,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无限原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高等法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来自于地方法庭、推事庭和其他裁判庭的上诉案。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在高等法庭进行的每一项程序和处理的一切事务都由一名法官单独聆审与办理。高等法庭也可委任一名或多或对所审理程序所涉及的事项具有丰富经验与专长的人士充当陪审顾问,以协助法庭。
新加坡的初级法院又称初级法庭,包括地方法庭、推事庭、少年法庭、验尸庭、小额索偿法庭、家事法庭、劳资纠纷仲裁中心、伊斯兰法庭等。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法官、推事、验尸官、小额索偿法庭的仲裁人皆由总统在大法官的推荐下委任。因此,从条块的管理角度来分析,新加坡法官是实行的条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