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在招生时可以考量种族和性别等因素

     最高法院裁决表示美国州立大学招生无须给少数族裔优惠。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州立大学招生可以不必考虑为照顾少数族裔的平权法;平权法被视为美国上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重要成果,法院的裁决再次对平权法造成沉重打击。美国最高法院22日以6票赞成、2票反对,维持密歇根州通过的废除平权法议案;根据该州公投通过的相关措施,大专学府招生无须给予少数族裔优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预计这项裁决引发的反响并不限于密歇根州,之前,亚利桑那、亚拉巴马、佐治亚、俄克拉何马、西弗吉尼亚的州长,都对密歇根州向法院提出上诉表示支持。在2006年,密歇根选民举行公投通过废除平权法措施,取消公立大学及学校以种族、性别、肤色、族裔或民族籍贯身份作为考量,对个人或团体给予优惠或歧视。
 
   密歇根州的措施称为2号倡议案,该措施在遭到上诉庭驳回之后提上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所作的最后裁决,在消除种族歧视影响的同时,也侵蚀了美国大学促进大学团体种族和民族多样性的惯例,而法院对民权问题裁决的保守趋向也将会持续下去。美国最高法院去年封杀了1965年选举权法中的一项主要条款,该条款规定某些州要修改选举法必须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优惠性差别待遇在上世纪60年代初实施,主要是防止政府对雇员或申请工作者歧视。不过,这项措施实行之后,就面对无数的法律诉讼。2003年,法院裁定大学在招生时可以考量种族和性别等因素,但是否定了严格的评分制度,并指有关制度不合宪法。密歇根大学法律学院等学府都有采用这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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