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规定》中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包括:1.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在读专科和本科生、双学位生、研究生班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2.未完成大学和大学以上学业的中途退学人员;3.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和毕业生。

第二条
入学前已有工龄的人员和在职研究生的服务期年限按以下办法折算:

(一)
入学前工龄已满五年的本科毕业生、获双学士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的服务期为二年;工龄满二年不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三年;工龄不满二年,服务期仍为五年。

(二)
对确已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在职研究生,可将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年限折算成全时服务年限,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二年;满二年不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三年;不满二年的,服务期仍为五年。

(三)
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本科毕业生人学前工龄已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二年;工龄满二年不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三年;工龄不满二年的、服务期仍为五年。

第三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在读四年级以下(不含四年级)学生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及上述人员中属《规定》中六类人员的非直系眷属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均须偿还学习期间国家所负担的培养费。在读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中的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实际学习年限累计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1990年的培养费标准为:专科生每学年1500元;本科生每学年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4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学年6000元。今后,国家教委将根据培养费的变化,对上述标准酌情予以调整。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在读学生偿还的培养费,由其就读学校收取,并为交费人开具收费证明。收取的培养费要列入学校特种资金收入款项。

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学生的培养费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学习费用决定。

第四条
应完成服务期年限的人员如属《规定中六类人员的非直系眷属,允许其在偿还培养费后,免除服务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偿还培养费的计算方法为:按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在读学生当年的培养费标准,计算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实际学习年限中累计培养费金额的总和,除以依《规定》第三条其应服务的年限,得出每年偿还培养费的平均金额。每服务一年减免一年的培养费,九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入学前已有工龄的人员和在职研究生,按折算后的服务期年限进行减免。

本、专科毕业生交纳的培养费由其原就读学校收取;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由其最后毕业的学校收取。此经费列入学校特种资金收入款项,由收取单位为交费人开具收费证明。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
申请人申报本人为眷属的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人在境内外亲属定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
境内外亲属直接负担申请人全额经济资助的证明(复印件);

(四)
眷属配偶提交的对方的上述证明材料及结婚证明书;

(五)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有关证明材料及对申请人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
申请人的学历(含所获学位)证明;

(二)
申请人完成服务期年限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