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法学教育之资料汇编加原创补充

特别鸣谢网友Stacy

由于一些原因小妹前日对于中英法学教育作了一点调查研究,及相关资料的整理。鉴于论坛很多朋友打算来英攻读法律硕士,在此发表一下,请大家共同探讨:

现代中英法律教育的模式比较之培养目标

英国的法律教育历来有注重法律实践的传统,强调通过法律实践来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人才,这使受教育者获得了较强的动手能力,造就了一个强大的法律职业者阶层。

从英国的早期法律教育来看,法律教育是由律师学院来进行的,而且是纯学徒的、经验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出席法庭,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学生在聆听律师辩论的同时,也可对律师辩词中的法律错误提出批评。在法庭休庭期间,学生们除听讲师讲课外,主要的学习方式是参加模拟法庭,参与审判主管委员和讲师们为他们编制的疑难案例。这种注重法律实践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了现在。

现在英国各大学的法学院主要是为了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服务的,通过法学院的培养,使学生掌握进入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为进入法律职业创造条件。英国的法学院教给学生的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通过这一阶段的教学,使学生具备进入法律业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学术要求。在法律教育的第二阶段,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律师学院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如口头论说技术、询问技术、调解与协商的技巧、辩护的技术,这些技术的传授都是以小组为单位,达到师生之间的即时的和大量的相互交流。其他课程则提供一些更为传统的各种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如合同、法规和条例等等的起草。这些课程的性质说明了许多法学院逐渐把法律实践同课程放到日益重要的位置上。

让我们以利兹大学2001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去向为例,在他们毕业半年后的调查中显示有49.3的学生继续接受教育,这其中有80.28的学生是为了取得普通律师资格,5.6为了取得专门辩护律师资格而接受律师学院陪训的。另外还有7攻读法学硕士学位。

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法学阶段”和”职业适合性阶段”。无论是要取得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普通律师(Solicitor)资格,或是专门出庭辩护律师(Barrister)资格,一般都要获得英国法学本科学位或者获得国立高等专科院校所授予的法学学位,”基础法学阶段”的考试可以因在大学取得法律学位而被免除。但是如果学生是在英国国土外取得法学本科学位的、或者是英国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则必须参加“基础法学阶段”的学习,修过合同法contract、侵权行为法Tort、刑法Crinimallaw、土地财产法Landlaw、宪法及行政法Constitutionallaw、衡平法及信托法equityandtrust和欧盟法EUlaw七门必修的法律基础课程。然后才能与英国法学本科毕业生有同等资格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适合性阶段”则是每一个律师学院的学生都必须通过的。只要想取得律师资格都必须学习一年的相关法律实践或职业技术课程(LegalpractiseCourse,or,BarvacationalCourse)。然后想取得普通律师资格的学生,还必须跟随一位至少有5年资历、并正在执业的律师实习两年,期间还要完成专职技术课程。而想取得专门辩护律师资格的学生则要经历6个月的实践学习和6个月的实践锻炼。然后才能成为真正的职业律师。

英国这种法律教育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实用。培养出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很快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这就是为什么英国律师的整体素质比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这就使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与律师资格的取得既有联系,又是分离的。

一方面,大学的学位考试几乎测验了成为律师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学位自身便构成获得律师资格的基础。各法学院虽然没有规定应按什么方法来组织安排教学的内容和目的,但是,各法学院必须让学生完成被律师资格认可机构称为”须知的知识领域”的七门基础课程,这就极大地规范了大学法学院的角色。

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律师行业是分离的,大学课程的内容与职业的入门课程不完全相同。使律师学院的专门技能培训和律师资格认可机构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但不管怎样,英国的法律教育仍然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以培养有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为其目标的,这一教育目标就决定了整个法律教育的过程有很强的工具性,即法律教育的过程就是传授法律职业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的方法的过程。在我们充分肯定英国法律教育模式的优点的同时,也应看到英国法律教育模式的不足,英国的法律教育注重和强调法律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英国各大学的法学院以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为教育的目标。这就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内容、手段和方法都必须适应培养各种法律职业工作者的需要。而英国现实的状况是:一方面各大学的法学院尽管都力图让大学的法律教育去适应培养律师、法官的需要,但仍然无法真正独立地担当起这个角色。职业律师的培训与考核还要以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的作用为主。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需要各种宽口径、知识面广的法律人才,再以利兹大学2001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去向为例,其中有25的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但是其中只有11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期余大部份毕业生在从事文秘、行政、市场管理、计算机、教育、金融、保险以及新闻等行业。而现在以职业教育为目标的各大学的法学院又没有完全适应这种新的挑战。法律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也要使学生掌握其它学科的知识,能担当其它职业的工作。当前英国的不少法学院不再把为私人开业而培训法律从业者作为法学院本科教育的唯一目的,而是在适当的层次上施予其它的教育,使学生能担当多种其他职责。

总体来说,第一,大学的法律教育必须将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结合起来。英国大学法学院不仅提供学生步入法律职业所需的学位知识,而且还与律师学院或其它法律培训机构联合提供实践性的法律培训。这说明任何一种大学的法律教育,都不可能是纯理论的,或纯实践的,一个现代法律教育的模式应该是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培训的有机统一。第二,大学的法律教育应当把专门人才教育和全面人才教育结合起来。法律教育仍然应当把应用性的法律人才作为自己的培养目标。但与此同时,也要注重适应社会对于全面性人才的需要。

Kindregards

St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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